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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於父母和子女之間的財產贈與,每年有220萬台幣的免稅額。

為避免重複課稅或課稅基準不相同,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,如果父母幫未成年

子女購買財產,包含股票、基金、不動產等,是以歷年來給與未成年子女的資金

購置,非一次性的贈與時,父母可以提出完整的資金流程,只要能證明該財產確

實是由子女受贈款項及所生孳息取得,即可免徵贈與稅。

南區國稅局解釋,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,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

能力人所購置的財產,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贈與。但能證明支付款項屬於購

買人所有者,不在此限。

因此,當父母以歷年贈與未成年子女的資金為子女置產,如能提示歷年申報贈與

稅時,國稅局核發的稅款繳清證明書,或核定免稅證明書,以及子女之銀行存款

紀錄等,證明確實係以子女歷年受贈款項購買,即可免視為父母之贈與。

否則,即使持有歷年贈與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,仍將被課徵贈與稅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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