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屋稅為地方稅,是地方政府重要的稅收來源,不管是自用或非自用,不
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,但人民擁有財產跟課稅納稅義務,應該是兩回事。
目前國內是採取房、地分開課徵持有稅的方式,房屋課徵房屋稅、土地課
徵地價稅,財政部考慮改成房地持有成本合一的課稅模式,若是要朝向單
一的財產稅制來改革,也就是不動產包括房屋、土地合併評價,而非現今
房地持有成本合一的課稅模式,新政府過去曾有討論規劃,但因涉及平均
地權條例需要大幅修改,以及土地稅法、房屋稅條例也需要調整,因此視
財政部表示,土地法第187條規定自住房屋免稅,但房屋稅明訂房屋需課
稅,兩者規定不一致,但在1994年大法官解釋369號就已說明,房屋稅條
例就納稅主體、稅目、稅率、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,分別定有明文,憲
法第19條也規定,「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」,因此,房屋稅並未抵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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