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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落格全站分類:財經政論
一名楊姓機車騎士今年二月間,因闖紅燈被開單告發,除了
罰一千八百元之外,還要記點處分。不過楊姓男子否認違規
,質疑警方只憑目視開單,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警員出庭
向法官供稱,違規現象稍縱即逝,而且照相、錄影非開單必
要證據,但法官打臉警方,認為警車上明明有行車紀錄器卻
不開,警方取締證據力不足,裁定罰單撤銷。
警方則供稱,交通違規狀況稍縱即逝,難以即時拍照錄影存
證,但不影響楊姓機車騎士違規事實,警方也坦承路口監視
器畫面只調得到去年十二月份,無法提出畫面佐證。法官認
為,警方在經過路口時,發現對方違規明明可以直接攔下,
但卻到三百公尺外才攔查,警車也沒開行車紀錄器,法官最
後認定警方採證及開單理由不夠充分,不符「道路交通管理
處罰條例」規範闖紅燈裁罰要點,法官因而裁定撤銷原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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