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羅姓男子將機車停在紅線內,被警方依道管條例開罰,羅不服提告;

新北地院指出行政機關依法必須將紅線設置在距離路面邊緣30公分以

上,羅的機車停在紅線內,距離紅線已超過30公分,紅線畫的位置太

寬,讓民眾信賴、誤以為該處並非管制禁止停車處所,判決撤銷罰單

新北地院指出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9條「禁止

臨時停車線,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,以畫設於道路緣石正面

或頂面為原則,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,距路面邊緣以卅公

分為度」;再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三案判決意旨,若民眾據法律規

定信賴停車的位置已經不是屬於管制禁止(臨時)停車處所,停車

行為依行政罰法自不符合道管條例規定事實。

判決指出,羅姓男子去年9月11日傍晚7時許,將機車停放在新北

市中和區中和路上一處紅線內側,轄區員警巡邏經過,依「在禁

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」拍照開罰;羅不服提出申訴,台北市交通

事件裁決處仍裁罰6百元。

羅主張停車位置根本不會影響人車通行,且現場有白線機車格,

雖然紅線有覆蓋部分白線,但白線並沒有刨除或塗黑,讓他認

為應該還是可以停放機車,請求撤銷罰單。交裁處指出員警

目睹機車違停,有採證照片,原白線也已被新畫設紅線覆蓋,

認定違規屬實、開罰無誤。

新北地院認為,羅的機車位置明顯距離紅線已超過30公分,

即使行政機關認為紅線效力及於該處所,但標誌標線必須有

明確性與信賴保護,依照法律規定,羅信賴停車的位置已

經不是管制禁止(臨時)停車處所,停車行為既不是故意

,也非過失,不符合道管條例主觀要件事實,判決撤銷罰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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