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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意占用身障車位,未來將吃上罰單!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,公共停車場依法

須設置身障專用汽機車車位,但路外停車場礙於場地因素,一旦違規占用卻無法

可管,立法院昨初審通過《停車場法》修正草案,對違規者與業者首度明訂罰則

,最高將可罰1200與3600元。身障專用汽機車車位常遭占用,2013年至今年3

月,警方共開罰9.5萬件,且年年快速增加,2年增加近萬件。

但路邊身障汽機車車位遭占用,主管機關可移置、警察機關也可罰,路外公私有

停車場依現行法規,卻僅能移置占用車輛,更礙於場地因素難以落實。

根據交通部統計,目前國內路外、路邊有15萬格身障汽機車車位,共核發34.7萬

張停車證。為了避免淪為「觀賞式條款」,立法院昨日初審通過首度增訂罰則,

一旦有人占用身障汽機車車位,停車場業者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,一旦業

者未進行通知,且限期未改善者,可處1800元至3600元罰鍰。

針對相關違規行為,修正草案中也明訂汽機車駕駛人如未具有相關識別證者,不

得停放在供特定對象使用的車位,如身障、母嬰親善車位,否則可處600元至12

00元罰鍰,占用車位不再無計可施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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