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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日出版的《聯合報》報導,學生找暑期工讀,雇主說「

試用一周,不行就沒薪水」,媽媽代女兒上勞動部臉書發

問是否違法,引起熱議,有人說,餐飲、服務業等流動率

高工作,雇主大多表明「沒做滿7天,沒錢領」,或是在試

用期間沒有加班費。

勞動部表示,勞基法並未明訂「試用期」,勞動契約生效,

勞雇聘用關係就成立,須符合勞基法規定,最高可開罰100

萬元,甚至可再加重5成,罰到150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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