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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1日起汽機車車輛久占公有路邊、堤外停車格,超過30天

未繳清汽機車停車費,將拖吊。

台北市府修法後,全國23縣市只剩嘉義縣沒有久占汽機車車輛

拖吊的規定,相對落後,嘉義縣政府建設處說,轄區公有停車

格不多,又汽機車車輛久占情形也少,遇久占汽機車車位情形

,可以直接依「停車場法」處置。

縣府建設處道路管理科說,嘉義縣未針對久占停車位情形,透

過地方制度訂自治條例處置,停車問題,城鄉差距大,嘉義縣

在縣治特區,以及隔壁朴子市畫設數百個公有路邊停車格。

對久占車格、積欠停車費,嘉義縣並未如同北市府,修正「台

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」,明

訂7月1日起實行新制,只要久停超過30天、未繳清停車費的汽

機車車輛,將張貼移置通知,張貼15天後將拖吊移置保管場,

若汽機車駕駛人仍未領回,公告3個月後進行拍賣。

道路管理科表示,不管公有或私有合法停車場,若遇久占,可

以依中央立法公布停車場法處置,停車場法第32條規定,汽機

車駕駛人在公共停車場,應依規畫位置停放車輛,如有任意停

放致妨礙其他汽機車車輛行進或停放者,主管機關、警察機關

或停車場經營業,得逕行將該汽機車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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