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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姓男子去年5月騎機車被員警拍照舉發超速,挨罰1200元,記

違規1點。

李男不服提告抗罰,行政訴訟庭認為,員警未經主管核定,即架

設「非固定式」測速照相儀,程序有瑕疵,判決撤罰。可上訴。

李男提起行政訴訟,主張「前有測速照相」標誌被路樹遮蔽,照

相機也被變電箱擋住,現場未看到制服員警及警車,汽機車用路

人無從知悉警方在執法,因此提告交通事件裁決處,請求撤罰。

法官審理後認為,警政署訂定「交通違規稽查注意事項」,規定

警方採「非固定式」科學儀器採證違規,執勤地點、項目須經主

管核定,執勤員警要穿制服,未經核准不能便衣執勤,使用非巡

邏車輛執勤,須有明顯標識,目的就是要符合「行政處分明確性

」原則,避免警方任意採證、隱藏性執法。

法官勘驗員警當天勤務表,加強取締的18項違規項目,包括酒駕

、汽機車車輛不禮讓行人、行車使用手機、闖紅燈、違停、機車

未依兩段式左右轉、逆向行駛、無汽機車照駕駛、行駛汽車未繫

安全帶、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等,但沒有超速,可見員警架設「

非固定式」測速照相未經主管核定,違反正當行政程序。

判決理由指出,員警違法舉發超速,侵害人民自由及隱私權,程

序瑕疵無法事後補正,無論李有沒有超速,交通事件裁決處都應

審酌,並依權責簽結,而非開罰,判決撤銷罰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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