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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眾歡喜買新汽車,卻常因購買汽車糾紛搞得心力交瘁。

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通過「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

不得記載事項」修正草案,要求業者必須給予充分契約審

閱期,收取定金不得逾總價10%,消費者新購汽機車輛如

遇重大瑕疵或履修無法回復正常機能,可請求更換汽機車

輛或解約,藉以降低消費爭議,確保民眾權益。

經濟部研擬「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

修正草案,包含4大重點。

第1,契約審閱期間至少3天,以往消費者在不清楚瞭解契

約內容情形下,容易受推銷員舌燦蓮花的影響而當場簽約

,不過事後才發現不符合需求之處想反悔,因此產生消費

糾紛,此次明定契約審閱期,讓民眾有充足時間閱讀合約

內容。

第2,收取定金原則上不得超過總價的10%,民眾在購買

限量汽車、訂製汽車或選配汽車時,大多會被要求先支付

定金,有時業者為了成交,以銷售話術誘使顧客下單,但

是一旦消費者反悔,定金退費形成另一層糾紛問題,因此

新法規定除有特別約定者外,定金不得超過價金總額10%。

第3,消費者購買新汽車發現重大瑕疵時,可請求更換同型

(或等值)新車或解約。

比方行駛時突然起火燃燒,或是發生暴衝、煞車失靈、熄

火故障、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,或其他危害生命或身體健

康安全之虞的問題,經送業者維修2次而未修復,就可要求

業者負責。

第4,汽車經製造廠或進口商召回改正者,業者應安排檢修

的時間與地點,並負免費檢修義務。

契約應記載業者對汽車車輛負保固責任的時間、里程數。

契約不得記載排除或限制於交車時未能發現的瑕疵擔保責

任,也不得記載消費者提前清償應支付其他費用、排除或

限制消費者自由投保保險的權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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