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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在去(2020)年12月30日三讀通道路交通管理

處罰條例第18條之1、第43條,增訂未依規定裝設及使

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罰則、修正拆除消音器造成噪音罰

則及延長危險駕駛行為應吊扣汽車牌照期限等規定,交

通部提醒大型汽車及汽車用路人,新規定將自6月1日上

路,其中若未依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最高可罰24

000元。

交通部說明,此次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包含第18

條之1,新增未依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,處汽車

所有人12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,補助系統無法正

常運作,仍繼續行車者,處汽車所有人9000元以上1800

0元以下罰鍰,並均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。

另第43條,對於汽車駕駛人違反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

式造成噪音的處罰,除原處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

鍰外,新增一年內再度違反者,併處吊扣其汽車駕駛執

照6個月及吊扣該汽車牌照期限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之

加重處罰。

另外,該條第一項、第三項所列「蛇行」、「嚴重超速

」、「惡意逼(擋)車」「在道路上競駛(技)」等危

險駕駛行為,除處罰鍰外,吊扣汽車牌照期限由3個月

延長至6個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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