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隨著房地產交易市場近期漸趨熱絡,有不少年輕族

群、首購族開始積極看房屋,希望能購得一間舒適

的住所。

而在看房屋的階段,如果看到滿意的物件,許多人

選許多人會選擇利用斡旋契約或要約書來向房屋屋

主表示購買的意願,並請專業仲介居中協調,讓雙

方價格達成共識,但是斡旋契約與要約書兩者之間

究竟有什麼差異?

通當在看房屋時,買方若看到中意的物件,常以「

斡旋契約」或「要約書」向賣方表達購買的意願。

所謂「斡旋金」指的是,當買方喜歡某一物件,先

拿出一筆錢,向賣方表達購買誠意,並請房仲經紀

人員協商價格。

斡旋金的金額通常為5至10萬元,一旦協商成功,

斡旋金即轉變成買賣價金的一部分,如賣方同意以

買方出價價格出售,並將斡旋金轉為定金時,即視

為買賣契約已成立,但若協商失敗,斡旋金將會全

數退回給買方。

除了「斡旋金」外,買方也可以選擇以要約書來表

達購買意願,陳繼先說明,要約書為記載購買房屋

意思的文書,與「斡旋契約」相同,一樣會交由房

仲經紀人與賣方協商。

不過,若是賣方未在要約書所載日期前同意出售,

則要約書失效,若賣方同意並於要約書上簽名,則

代表雙方達成合意再約定簽署買賣契約時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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