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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落格全站分類:財經政論
1名女子在網路貼出影像,內容是她拿手機邊
過馬路邊錄影,她向警方檢舉路過的汽機車車
輛未禮讓行人,貼網稱「汽機車都不禮讓行人
好可怕」,不過,警方以並未舉發引起熱議。
今天警方說明不舉發的原因,是「構成違規事
實未明確」。
警方回應影像中未標記違規時間,且無前段行
人步入行人穿越道,致難佐證行人與汽車實際
距離是否符合違規要件,為免舉發爭議,認為
構成違規事實未明確,以不舉發為宜。並補充
蒐證違規事實,應具3項要件。包括:
1、檢舉動態違規汽機車車輛,應攝取清楚汽
機車車牌號碼,對於違規事實,宜需檢附連續
採證照片或影像,避免爭議。
2、使用數位式設備所拍攝的照片、影片,應
檢具原始檔案,且須顯示違規日期、時間等資
料。
3、行人及汽機車車輛宜共同入鏡,以清楚判
斷、佐證行人與違規汽機車車輛實際距離不足
3公;實務上,目測以不足3個枕木紋為舉發原
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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