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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落格全站分類:財經政論
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,現今社群網站興起,民眾自國內外
購入商品再透過臉書社團及其他社群網站販售賺取價差,如
以營利為目的、採進、銷貨方式經營,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
勞務者,即應依法課徵營業稅。
國稅局表示,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(下稱營
業稅法)第1條規定,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,均應依法
課徵營業稅。
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,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、私營或公私合
營之事業為營業人。 依據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,營業稅
起徵點為銷售貨物每月銷售額達(以下同)8萬元(銷售勞務
者為4萬元),所以網路賣家每月銷售額如果銷售貨物未達8
萬元者(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),是不須課徵營業稅並得暫時
免辦理稅籍登記,但是一旦銷售貨物當月銷售額達8萬元(銷
售勞務者為4萬元)以上者,就必須立即向戶籍地或居住地(
擇一)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,以免因被檢舉
或被查獲而補稅及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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