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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少上班族或學生都曾有在外租屋的經驗,但最怕遇到「惡房東」,

不但損失金錢還心力交瘁,而為了避免「惡房東」事件再發生,行政

院消保處今天(25日)上午召開記者會,公布新訂「住宅轉租定型化契

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規範二房東,除了不得超收台電夏季用電

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,也針對凶宅、修繕等問題訂出規定,預計6

月1日將會上路!

消保處今天指出,新的定型化契約主要規範「包租業」向「房東」承

租房屋後再行轉租予「承租人」的法律關係,明訂二房東給承租人的

租賃期間不得少於30日,也不能超過原房東與二房東包租契約之租賃

期間,且其押金不得超過「2個月租金之總額」,也應在租期屆滿或

租賃契約終止、交還房屋時返還押金,而電費若由承租人負擔時,其

計算基礎不得超過「台電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」。

而消保處也表示,新訂的契約中,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時,基本上由

「包租業」負責修繕,除非損壞原因可歸責於承租人所造成的,包租

業才不用負修繕義務,且修繕期間若房屋無法居住,承租人可以請求

扣除該期間的租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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