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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政策近年力推「包租代管」制度,但「二房東」之包租業者與房客

、屋主間關係一直無明確規範。內政部108年2月24日公布俗稱「二房東

條款」之定型化契約條款,於108年6月1日生效,即是為提供包租業與

房東及次承租人間更全面性的保障,依租賃條例的授權,內政部公告2

個規定,第1個是「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」,適用「包租

業與房東」間;第2個「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

,則是依消費者保護法訂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,適用「包租業與房

客」間。明定轉租房屋押金、水電費與修繕義務,且不得超收電費、強

制告知凶宅資訊等。即將上路的「住宅轉租新制」,在押金、水電費和

修繕義務等事項,一旦遇有租賃契約內容與「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

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規定未合部分,可請求包租業修改或拒絕簽約,以

保障自身權益,希望透過相關法令落實「居者有其屋」。
 
因曾發生知名惡房東低價先租賃老公寓等再轉租,卻出現超收高額電費

、隨意威脅及對房客提告等情事。消保處為避免糾紛,公布「二房東條

款」之定型化契約條款,增訂之重點如下:
 
1、規範對象
「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係用以規範「包租業

者」承租房屋後再行轉租予「承租人」之法律關係,與直接第一手房

東房客間之房屋租賃關係有別。
 
2、租屋期間
為防止不法「日租套房」,明訂租賃期間不得少於30日,但也不得逾

包租契約之租賃期間。
 
3、收取押金上限及應返還時間
為防止包租業者超收或拒不返還押金爭議,明訂押金數額最高不得超

過「2個月租金之總額」。押金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,承租

人交還房屋時返還。
 
4、相關費用分擔
包租業者與承租人相互間可約定水、電、瓦斯等費用由何人負擔。

但特別明訂「電費」若約定由「承租人」負擔時,計算基礎不得超

過「台電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」,以避免包租業者假藉

收取高額電費,謀取不當利益。
 
5、房屋修繕責任
未來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時原則上由包租業負責修繕,惟損壞係因可

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所造成時,包租業即不負修繕義務。包租業者修

繕期間,房屋若無法居住使用者,承租人「得請求扣除該期間之租金

」,即當房屋設備需要修繕(漏水、水電故障)主要由包租業者進行

修繕,但若是因租屋者使用損壞則包租業者不負修繕義務。需修繕房

屋而無法居住時,承租人可以請求扣除無法居住期間的租金。
 
6、租約終止相關規範
(1)法定終止:規定包租業者與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之法定事由,

並規定應於一定期限前(依不同情形有3個月及30日等2種期限)以書

面通知他方。但有危害公共安全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時,得不先期通知。
(2)意定終止:即使無法定終止租約之事由,租賃雙方亦可在權利衡

平之前提要件下,約定是否得提前終止租約。提前終止租約應於「至

少一個月前」通知他方,未為先期通知而提前終止租約者,應賠償他

方最高「一個月租金額」之違約金。
 
7、告知義務
包租業者也需事先告知是否為凶宅、海砂屋。
 
8、明訂禁止約定事項
為防範包租業利用契約條款限制或剝奪房客應有的權益,故訂有不得

記載事項,包括有:
(1)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。
(2)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。
(3)不得約定應由包租業者負擔之稅費轉嫁至承租人,即不得限制承租人。
(4)不得約定免除或限制民法上出租人故意不告知之瑕疵擔保責任。(例如:凶宅)
(5)不得約定出租人須繳回契約。
(6)不得約定本契約通知僅以電話為之。
 
9、爭議處理
針對專業包租業者也提出所謂的公會協助義務,未來當房東提前終止

包租契約,包租業者應該自五日內通知承租人需終止轉租契約,並且

要協助承租人優先承租其他租賃住宅。若包租業因故停業、解散或他

遷不明時,承租人並得請求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或其全國聯合

會協調續租事宜,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「不得拒絕」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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