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機車遭他人的大鎖鎖住,稍有法律常識的民眾會認為,可提告強制罪,但曹姓男子
的機車停不好,被林姓男子拿大鎖鎖車,曹對林提告,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,原
因是強制罪的要件是「人」非對物,林鎖車當下曹不在場,因此未對人做出強制行
為,只能建議曹男尋求民事途徑求償,法界人士得知這項處分,覺得沒問題,但頭痛
的是,強制案例很多有損害卻沒辦法,例如電話騷擾、跟蹤、製造噪音等,只能建議
修法。
律師洪銘憲說,林男鎖上曹男的機車,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較沒有爭議,如果曹男
能提出證明自己的損失,可用民事損害賠償來提告,向林男求償。警官說,強制罪的
定義「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」已相當抽象,可解釋很多糾紛,就像「垃圾桶」一樣,
如果連強制罪都無法定罪,可說無刑法可辦,社會秩序維護法也沒有相關規定,無法
立即讓嫌疑人受到立即的處分。
南檢襄閱林仲斌說,不只警方頭痛,檢方也頭痛,強制罪除了要對「人」外,還要有
強暴、脅迫的動作,但是很多案例,明明有造成他人不便,但是沒有達到施予暴力的
行為,例如跟蹤、還有打電話騷擾,有部分法界人士就認為,無法達到暴力的行為,
但是問題還是存在。
律師林仲豪說,不過以民眾的角度來看,雖然很多強制罪刑法告不成,但當下的自由
真的被剝奪,以林男與曹男的糾紛來看,事後雖然能以民事求償,能估算車資,向對
方求償幾百元車資,但是當下無法立刻解決行車的自由,且一場民事官司,曠日廢時
,真的要為了幾百元打官司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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