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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國稅局查到一位媽媽匯款給還在唸大學的

兒子買房屋,國稅局以該房地的房屋評定現值及

公告土地現值合計3,920萬元計算贈與總額,核

定媽媽應納贈與稅額430萬元。

國稅局表示,這位大學生剛成年,於108年間購

買精華地段房屋土地,契約總價9,200萬元,與

其資力顯不相當。

經追查,發現大學生支付該不動產的資金是媽媽

匯款至賣方帳戶支付,涉有及贈與稅法第5

條第3款的「視同贈與」,通知媽媽來申報贈與

稅。

 

媽媽申報了,以該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及公告土

地現值合計3,920元萬申報贈與總額,國稅局核

定媽媽108年度應納贈與稅額430萬元。

國稅局表示,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,

以自己之資金,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,其購置

財產之資金,以贈與論,應課徵贈與稅;如該購

置之財產為不動產者,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

定標準價格、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贈與金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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