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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落格全站分類:財經政論
高公局提醒國道汽車用路人,於國道行駛汽車時,
應時刻提高警覺,關注周圍行車環境,根據天氣
及道路狀況正確使用汽車頭燈及危險警告燈,並
適度使用遠光燈,以提高自身與他人對路況之判
斷,預防事故發生,讓行車更加安全。
高公局指出,依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」第109條
第1項第3款規定「汽車行駛時,應依下列規定使
用燈光三、遇濃霧、雨、雪、天色昏暗或視線不
清時,應開亮頭燈。」
因此汽車行駛於濃霧或大雨等能見度低情況下,
應即開亮汽車頭燈,以提高能見度及自身汽車車
輛辨識度。
另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」(高快
管規則)第9條第1項第9款規定「汽車行駛高速
公路及快速公路,不得有下列行為:…九、汽車
車輛夜間行車時未使用燈光,或同向前方一百公
尺內有汽車車輛行駛,仍使用遠光燈。…」,因
此夜間行車應開啟頭燈使用。
如同向前方一百公尺(約十條車道線)內無汽車
車輛行駛時,可適度開啟遠光燈,及早察覺前方
異常路況或障礙物,提高行車安全;惟前方一百
公尺內有汽車車輛行駛時,即應切換回近光燈,
以免干擾前汽車視線。
再依高快管規則第5條第1項規定「汽車…遇有濃
霧、濃煙、強風、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,致能見
度甚低時,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,
並顯示危險警告燈」,如汽車車輛遇到前述狀況
致車速須降至四十公里以下或暫停於路肩時,應
顯示危險警告燈。
另若汽車車輛因故無法繼續行駛而停放於道路上
,或前方出現交通壅塞等必須驟然減速之情形時
,應立即開啟危險警告燈,以降低事故發生風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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