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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稅局指出,因車商購買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
車供消費者試乘後,最終仍會供銷售使用,
不同於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及同法施
行細則第26條第2項所稱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
使用之自用乘人小汽車,屬與經營本業及附屬
業務有關,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。
財政部提醒車商注意,購買供試乘用之乘人小
客車於活動結束後,如未供銷售而轉供自用或
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,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
項第1款視為銷售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
稅,以免經查獲而受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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